萬某某
鄭毅(湖北石首正義法律服務所)
吳國軍
余某某
張立山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凌昕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公司
張勇(湖北楚望律師事務所)
陳浩(湖北楚望律師事務所)
原告: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鄭毅,石首市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吳國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張立山,男,1975年11月9日,漢族,系余某某合伙人。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長江西路687號拓基城市廣場B座307室。
負責人:常勝,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凌昕,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公司。
住所地:石首市中山街15號。
負責人:畢仁發(fā),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勇,湖北楚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浩,湖北楚望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萬某某與被告吳國軍、余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毅,被告吳國軍、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張立山及人民財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浩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人壽財保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吳國軍、余某某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143867.06元;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四、由被告吳國軍、余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22日17時20分許,吳國軍駕駛皖XXX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220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4KM+400KM路段右轉彎時,遇原告駕駛鄂XXX號二輪摩托車在后方同向行駛,因吳國軍觀察不力、疏忽大意且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致使兩車相撞的交通事故發(fā)生。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送到新廠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救治,后因傷情嚴重,轉院到江陵縣人民醫(yī)院治療。
被告支付了全部醫(yī)療費用。
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石公交認字[2016]第2016014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吳國軍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萬某某負次要責任。
2016年11月25日,原告?zhèn)榻浨G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萬某某傷殘程度為八級;誤工150日,護理90日,營養(yǎng)90日。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吳國軍負該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萬某某負該事故次要責任,本院予以確認。
本次交通事故按責任比例被告吳國軍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身應承擔30%的責任。
被告吳國軍駕駛皖XXX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系職務行為,由其雇主被告余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余某某為肇事車輛在被告人壽財保公司、人民財保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出險日期均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所受損失148257.71元,應由被告人壽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01555.71元,其中醫(yī)療項目10000元、傷殘項目91555.71元。
余下?lián)p失46702元,扣除鑒定費1550元,由被告人民財保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70%×45152元賠償原告萬某某31606.4元。
鑒定費1550元,按照責任比例70%×1550元由被告余某某賠償原告萬某某1085元。
被告余某某墊付費用55000元,扣除應賠償原告萬某某的鑒定費用1085元,應由原告萬某某在獲得保險理賠款后返還被告余某某53915元。
被告人壽財保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質證及辯論的權利。
視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萬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01555.71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萬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1606.4元;
三、原告萬某某在獲得保險理賠款后返還被告余某某墊付款53915元;
四、駁回原告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9元,減半收取609.5元,由被告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帳號:XXX。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吳國軍負該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萬某某負該事故次要責任,本院予以確認。
本次交通事故按責任比例被告吳國軍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身應承擔30%的責任。
被告吳國軍駕駛皖XXX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系職務行為,由其雇主被告余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余某某為肇事車輛在被告人壽財保公司、人民財保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出險日期均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所受損失148257.71元,應由被告人壽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01555.71元,其中醫(yī)療項目10000元、傷殘項目91555.71元。
余下?lián)p失46702元,扣除鑒定費1550元,由被告人民財保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70%×45152元賠償原告萬某某31606.4元。
鑒定費1550元,按照責任比例70%×1550元由被告余某某賠償原告萬某某1085元。
被告余某某墊付費用55000元,扣除應賠償原告萬某某的鑒定費用1085元,應由原告萬某某在獲得保險理賠款后返還被告余某某53915元。
被告人壽財保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質證及辯論的權利。
視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萬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01555.71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萬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1606.4元;
三、原告萬某某在獲得保險理賠款后返還被告余某某墊付款53915元;
四、駁回原告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9元,減半收取609.5元,由被告余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波
書記員:李啟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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