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萬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健、徐琪琪,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城區(qū)。
被告: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襄城區(qū)。
原告萬彩霞訴被告李某、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彩霞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健、徐琪琪,被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彩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71590元及從2016年11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2.5%計算的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李某與被告鄧雪系夫妻。2016年11月18日,李某因信用卡還款向原告借款49501元,并承諾按月息2.5%支付利息。同日,原告以網銀轉帳的方式將該筆借款轉入鄧某某的銀行帳戶。2017年3月13日,被告又因信用卡還款向原告借款123590元,亦承諾按月息2.5%支付利息。2017年3月13日至14日,原告先后分四次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將該筆借款打入李某指定的楊克常的銀行帳戶。2017年4月6日,原告向被告催要此兩筆借款,李某分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本金為48000元和123590元的借條,并承諾2017年4月30日前還清。如今,該兩筆借款(合計171590元)已屆清償期,但二被告多次拒絕償付,原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經審理查明,李某因償還信用卡欠款向萬彩霞借款。2016年11月18日,萬彩霞通過網銀轉出49501元。2017年3月14日,萬彩霞按李某的要求通過其平安銀行帳戶分4次向楊克常農業(yè)銀行帳戶轉款123590元。2017年4月6日,李某向萬彩霞出具兩張借條,其中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萬彩霞人民幣肆萬捌仟元整(48000),于2017年4月底還清。另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萬彩霞人民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玖拾元整(123590),于2017年4月30日前還清。從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4日,李某間斷向萬彩霞償還了部分款項,經雙方對帳,雙方確認:截止至目前,李某尚欠萬彩霞借款本金144200元,利息從2017年6月1日起開始按月利率2%進行計算。
另查明,李某與鄧某某于2010年4月2日登記結婚。李某與楊克常存在業(yè)務往來關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方的陳述,原告提供的借記卡交易明細對帳單、轉帳憑證、借條、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李某因償還信用卡欠款向萬彩霞借款,萬彩霞按約定轉款后,李某向萬彩霞出具借條,其雙方的借貸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李某未按約定向萬彩霞償還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存在違約,應向萬彩霞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違約責任。經萬彩霞與李某對帳確認,李某尚欠萬彩霞借款本金144200元,利息從2017年6月1日起開始按月利率2%進行計算。該對帳行為及對帳確認的借款本金、利息,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故原告訴請被告李某償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支持借款本金144200元及從2017年6月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向原告萬彩霞借款,發(fā)生在李某與鄧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之規(guī)定,李某向萬彩霞出具的借條未約定為個人債務,李某、鄧某某亦未舉證證明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故李某向萬彩霞所負債務應為李某和鄧某某的共同債務,鄧某某應與李某共同向萬彩霞承擔還款責任。被告李某辯稱,其向萬彩霞的借款與鄧某某無關,與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鄧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及抗辯等訴訟權利,并不影響本案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李某、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萬彩霞償還借款本金144200元,并支付從2017年6月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萬彩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71元,減半收取計2086元,由萬彩霞負擔500元,由李某、鄧某某負擔158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匡江山
書記員:榮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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