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某
楊修理(湖北百龍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劉瑋(湖北臥龍律師事務所)
襄陽市公共交通總公司
張華秀(湖北東升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營業(yè)部
張娟(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
原告萬某
法定代理人,萬志山,系原告父親
委托代理人楊修理,湖北百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系席治杰母親
委托代理人劉瑋,湖北臥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襄陽市公共交通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波,襄陽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華秀,湖北東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營業(yè)部
負責人陳向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營業(yè)部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娟,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萬某與被告楊某某、襄陽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以下簡稱市公交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人保襄陽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蓪徟袉T匡雅穎獨任審判,于2014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某的法定代理人萬志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楊修理,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瑋,被告市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華秀,被告人保襄陽營業(yè)部的委托代理人張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次交通事故中,席治杰、李輝均違反交通規(guī)則,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萬某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席治杰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輝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占躍、萬某、黃博濤無責任。本院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認定及本案查明的事實,對交警部門認定,席治杰、李輝承擔主、次責任予以確認。但原告萬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摩托車載人超員的危險性,應在其認知范圍內(nèi),萬某未注意自身安全,加重了事故后果,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法可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席治杰系未成年人,其責任應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承擔,故萬某因本次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依法應由被告楊某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李輝系市公交公司聘用司機,其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屬職務行為,故市公交公司應當對原告萬某因此事故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占躍駕駛的鄂FDA136號小轎車在人保襄陽營業(yè)部投有交強險,故人保襄陽營業(yè)部應在交強險無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責任;公交公司的肇事車輛FX5269號小轎車在人保襄陽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人保襄陽營業(yè)部應當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負責賠償,以上,人保襄陽營業(yè)部交強險限額為: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1000元,傷殘賠償限額121000元。不足部分,由市公交公司賠償25%,楊某某賠償65%,另10%損失由原告萬某自行承擔。萬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49194.51元、后期醫(yī)療費1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0元(20元/天×22天)、營養(yǎng)費330元(15元/天×22天)、殘疾賠償金91624元、護理費1567.6元(26008元/年÷365天×22天)、交通費酌情支持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鑒定費1300元,合計162856.1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致萬某、席治杰受傷,故在保險公司賠償限額中應按比例預留席治杰的損失部分。萬某的上述損失,由人保襄陽營業(yè)部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償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計98591.6元,兩項合計108591.6元,扣減保險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尚應賠償98591.6元。不足部分54264.5元,由被告市公交公司承擔25%即13566.12元。另65%即35271.93元,由被告楊某某承擔,扣減已支付的10000元,楊某某還應賠償25271.93元,剩余10%的損失即5426.45元,由原告萬某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營業(yè)部賠償原告萬某各項損失共計98591.6元;
二、被告襄陽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賠償原告萬某各項損失13566.12元;
三、被告楊某某賠償原告萬某各項損失25271.93元;
四、駁回原告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萬某負擔125元,被告襄陽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負擔200元,被告楊某某負擔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次交通事故中,席治杰、李輝均違反交通規(guī)則,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萬某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席治杰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輝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占躍、萬某、黃博濤無責任。本院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認定及本案查明的事實,對交警部門認定,席治杰、李輝承擔主、次責任予以確認。但原告萬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摩托車載人超員的危險性,應在其認知范圍內(nèi),萬某未注意自身安全,加重了事故后果,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法可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席治杰系未成年人,其責任應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承擔,故萬某因本次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依法應由被告楊某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李輝系市公交公司聘用司機,其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屬職務行為,故市公交公司應當對原告萬某因此事故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占躍駕駛的鄂FDA136號小轎車在人保襄陽營業(yè)部投有交強險,故人保襄陽營業(yè)部應在交強險無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責任;公交公司的肇事車輛FX5269號小轎車在人保襄陽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人保襄陽營業(yè)部應當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負責賠償,以上,人保襄陽營業(yè)部交強險限額為: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1000元,傷殘賠償限額121000元。不足部分,由市公交公司賠償25%,楊某某賠償65%,另10%損失由原告萬某自行承擔。萬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49194.51元、后期醫(yī)療費1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0元(20元/天×22天)、營養(yǎng)費330元(15元/天×22天)、殘疾賠償金91624元、護理費1567.6元(26008元/年÷365天×22天)、交通費酌情支持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鑒定費1300元,合計162856.1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次交通事故中致萬某、席治杰受傷,故在保險公司賠償限額中應按比例預留席治杰的損失部分。萬某的上述損失,由人保襄陽營業(yè)部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nèi)按比例賠償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計98591.6元,兩項合計108591.6元,扣減保險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尚應賠償98591.6元。不足部分54264.5元,由被告市公交公司承擔25%即13566.12元。另65%即35271.93元,由被告楊某某承擔,扣減已支付的10000元,楊某某還應賠償25271.93元,剩余10%的損失即5426.45元,由原告萬某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營業(yè)部賠償原告萬某各項損失共計98591.6元;
二、被告襄陽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賠償原告萬某各項損失13566.12元;
三、被告楊某某賠償原告萬某各項損失25271.93元;
四、駁回原告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萬某負擔125元,被告襄陽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負擔200元,被告楊某某負擔500元。
審判長:匡雅穎
書記員:梁燕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