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
馮軍勝(黑龍江博彩律師事務所)
房劍
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
于艾超(黑龍江諾成律師事務所)
崔元濤(黑龍江諾成律師事務所)
原告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七臺河市桃山區(qū)桃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雅峰,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馮軍勝,黑龍江博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房劍。
被告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八馬路。
法定代表人劉濱鵬,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于艾超,黑龍江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元濤,黑龍江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告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尹赫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馮軍勝、房劍,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元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的成立,舉示了證據(jù)。
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舉證情況如下:
證據(jù)一、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與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擬證明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向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采購煤碳,合同約定了價款、質量標準、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違約責任等。
證據(jù)二、2014年1月20日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與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擬證明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共向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運送煤碳9864噸,總計價款3,551,040元;協(xié)議約定如果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在2014年1月31日前全部給付貨款,同意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支付給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利息,至全部貨款還清;《合同》第七條、《協(xié)議》第三條均約定了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
證據(jù)三、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為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6張,擬證明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向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煤碳9864噸的事實。
證據(jù)四、證人王某某出庭作證,證人系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負責采購。證實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共向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運送煤碳9864噸,總計價款3,551,040元;并約定如果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在2014年1月31日前全部給付貨款,同意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支付給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利息的事實。
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對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舉示的證據(jù)質證認為:對證據(jù)一無異議;對證據(jù)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提出補充協(xié)議中只有王某某個人簽名沒有加蓋公司公章,公司不能對此協(xié)議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對證據(jù)三無異議;對證據(jù)四證人王某某證實的問題部分有異議,對王某某簽訂的主合同無異議,對補充協(xié)議不認可,認為證人王某某于2013年11月就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了,王某某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系王某某的個人行為,公司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就其反駁意見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通過對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分析,本院認為:證據(jù)一、三來源合法,能夠證明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與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及供貨數(shù)量、價款等事實,且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證據(jù)亦無異議,本院對證據(jù)一、三的真實性和證明效力予以確認。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對證據(jù)二、四證實的內容部分提出異議,但沒有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jù),且上述證據(jù)又與證據(jù)一、二相互佐證,形成證據(jù)鏈條,能夠證明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向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煤碳的數(shù)量、價款及對違約責任承擔的約定的事實,故本院對證據(jù)二、四的真實性和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補充協(xié)議》以及增值稅發(fā)票、證人王某某出庭作證能夠證明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向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煤碳的數(shù)量、價款以及對違約責任承擔的約定的事實,且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對供貨的數(shù)量、質量、總貨款認可,故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與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成立。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已解除與王某某的勞動關系,王某某與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沒有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jù),故對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的辯駁意見不予認定。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補充協(xié)議》沒有加蓋其公司公章,該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jù)《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已經按照《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向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供貨,故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與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約定履行給付貨款義務,該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本院對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要求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要求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依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支付拖延支付貨款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貨款3,551,04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208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7,604元,由被告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補充協(xié)議》以及增值稅發(fā)票、證人王某某出庭作證能夠證明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向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煤碳的數(shù)量、價款以及對違約責任承擔的約定的事實,且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對供貨的數(shù)量、質量、總貨款認可,故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與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成立。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已解除與王某某的勞動關系,王某某與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沒有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jù),故對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的辯駁意見不予認定。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補充協(xié)議》沒有加蓋其公司公章,該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jù)《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已經按照《合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向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供貨,故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與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約定履行給付貨款義務,該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本院對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要求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要求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依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支付拖延支付貨款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七臺河金源煤碳銷售有限公司貨款3,551,04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208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7,604元,由被告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
審判長:尹赫
書記員:孟凡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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