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淑芬
劉某某
劉某某
劉某某
付曉巖(蘇甲仁律師事務所)
翟某某
高某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
原告丁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龍江縣某鎮(zhèn)某街。
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龍江縣某鎮(zhèn)某街。
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龍江縣某鎮(zhèn)某街。
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龍江縣某鎮(zhèn)某街。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付曉巖,蘇甲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龍江縣某鎮(zhèn)某村。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龍江縣某鄉(xiāng)某村。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龍華路187號。
負責人王琦,職務總經理。
原告丁淑芬、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訴被告翟某某、高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劉某某、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曉巖,被告翟某某、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故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駕駛機動車應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涉案交通事故中劉國全未讓右方來車先行,被告翟某某超速、未確保安全,都是造成該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被告翟某某駕駛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原告方合理經濟損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按交強險責任限額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醫(yī)療限額部分為1,062元,死亡限額部分為110,000元,財產限額部分為2,000元??鄢陨辖粡婋U賠償金額,原告方的其余經濟損失被告翟某某應按同等責任比例,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被告高某某向本院提供了與翟某某的車輛買賣合同,證明其在事故發(fā)生前,已將涉案車輛出賣給被告翟某某。被告翟某某認可車輛買賣事實及買賣合同。原告方雖提出異議,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被告高某某、翟某某于涉案事故發(fā)生前,買賣涉案車輛的事實予以認定。故被告高某某不應承擔涉案事故的賠償責任。
原告方向本院提供的死亡賠償金計算依據(2014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互聯(lián)網上公布的統(tǒng)計數字,而分行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布,且交警部門亦未公布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故本院按2013年度的各項統(tǒng)計數字,統(tǒng)一計算。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處理喪事的誤工費標準過高,本院依其行業(yè)性質,按黑龍江省制造行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原告方在劉國全尸檢結束后未能及時火化,原告劉某某主張誤工期間過長,本院按民間習俗予以調整。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方未申請物價鑒定部門對涉案電動摩托車的進行車損鑒定,因其確實存在車輛損失,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車損價格(購買價格)予以調整。因劉國全在涉案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故原告方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原告丁淑芬、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交強險賠償金113,062元(醫(yī)療限額部分1,062元、死亡限額部分110,000元、財產部分2,000元)。
二、被告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按承擔責任比例賠償原告丁淑芬、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143,171元。
三、駁回原告丁淑芬、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原告案件受理費5,127元減半收取2,563.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負擔,訴訟保全費1,170元由被告翟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本院認為,駕駛機動車應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涉案交通事故中劉國全未讓右方來車先行,被告翟某某超速、未確保安全,都是造成該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被告翟某某駕駛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原告方合理經濟損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按交強險責任限額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醫(yī)療限額部分為1,062元,死亡限額部分為110,000元,財產限額部分為2,000元??鄢陨辖粡婋U賠償金額,原告方的其余經濟損失被告翟某某應按同等責任比例,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被告高某某向本院提供了與翟某某的車輛買賣合同,證明其在事故發(fā)生前,已將涉案車輛出賣給被告翟某某。被告翟某某認可車輛買賣事實及買賣合同。原告方雖提出異議,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被告高某某、翟某某于涉案事故發(fā)生前,買賣涉案車輛的事實予以認定。故被告高某某不應承擔涉案事故的賠償責任。
原告方向本院提供的死亡賠償金計算依據(2014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互聯(lián)網上公布的統(tǒng)計數字,而分行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布,且交警部門亦未公布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據。故本院按2013年度的各項統(tǒng)計數字,統(tǒng)一計算。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處理喪事的誤工費標準過高,本院依其行業(yè)性質,按黑龍江省制造行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原告方在劉國全尸檢結束后未能及時火化,原告劉某某主張誤工期間過長,本院按民間習俗予以調整。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方未申請物價鑒定部門對涉案電動摩托車的進行車損鑒定,因其確實存在車輛損失,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車損價格(購買價格)予以調整。因劉國全在涉案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故原告方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原告丁淑芬、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交強險賠償金113,062元(醫(yī)療限額部分1,062元、死亡限額部分110,000元、財產部分2,000元)。
二、被告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按承擔責任比例賠償原告丁淑芬、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143,171元。
三、駁回原告丁淑芬、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原告案件受理費5,127元減半收取2,563.5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負擔,訴訟保全費1,170元由被告翟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陳羲
書記員:李瑞冬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