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平
李文(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
陳家金(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
武漢青隆紙塑制品有限公司
雷平(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
曾春桃(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
原告丁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巖嶼街156-3號,身份證號:xxxx。
委托代理人李文,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家金,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青隆紙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和平街和平村6組。
法定代表人鄒金平,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雷平,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曾春桃,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丁某平訴被告武漢青隆紙塑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名稱為“一種紙制容器”、專利號為ZL200620100933.9)糾紛一案中,原告丁某平以證據(jù)不足為由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丁某平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丁某平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890元,減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丁某平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丁某平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丁某平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890元,減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丁某平負擔。
審判長:孫文清
審判員:陳燕平
審判員:魏蘭
書記員: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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