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竇宏宇,河北瀚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市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府前街19棟1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王振書,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審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遵化市。
上訴人丁某某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冀0281民初300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天津市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分公司為上訴人丁某某出具了完工證,應(yīng)向上訴人支付相應(yīng)的工程款。因被上訴人為分公司,應(yīng)示明當事人是否追加天津市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董媛媛
審判員 徐萬啟
審判員 劉群勇
書記員: 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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