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1,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洋,河北崔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2,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丁某1訴被告丁某2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丁某1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銷對丁某2的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丁某1撤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某1負擔。
審判員 何永強
書記員: 申連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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