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張皓(湖北松竹梅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川市支公司
原告丁某某,務農。
委托代理人張皓,湖北松竹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川市支公司。地址:漢川市仙女山街道辦事處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熊新華,男,該公司經理。
原告丁某某訴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川市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志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龔衛(wèi)東、人民陪審員吳廣兵參加的合議庭,于2013年1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皓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對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經本院審查,真實、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康寧終身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第二十三條將保險范圍中的重大疾病第一項列為心臟?。ㄐ募」H?,卻又以注釋的形式將心臟病單方面界定,逐步使心臟病范圍不明,使人產生歧義,意欲縮小心臟病范圍,減輕、免除被告方的保險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一條 ?的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中將心臟?。ㄐ募」H┝袨橹卮蠹膊》秶?,按通常理解和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心臟病應屬于重大疾病,原告經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并已施行冠狀動脈支架植入手術,應屬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被告應當履行理賠義務,現被告拒不履行理賠義務,顯屬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依照保險合同第四條 ?第二款 ?的約定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40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第三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川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丁某某重大疾病保險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川市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案件訴訟費800元,款匯至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的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康寧終身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第二十三條將保險范圍中的重大疾病第一項列為心臟病(心肌梗塞),卻又以注釋的形式將心臟病單方面界定,逐步使心臟病范圍不明,使人產生歧義,意欲縮小心臟病范圍,減輕、免除被告方的保險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一條 ?的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中將心臟病(心肌梗塞)列為重大疾病范圍,按通常理解和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心臟病應屬于重大疾病,原告經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并已施行冠狀動脈支架植入手術,應屬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被告應當履行理賠義務,現被告拒不履行理賠義務,顯屬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依照保險合同第四條 ?第二款 ?的約定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40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 ?、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第三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川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丁某某重大疾病保險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川市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楊志文
審判員:龔衛(wèi)東
審判員:吳廣兵
書記員:黃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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