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青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慶祝(特別授權(quán)代理),湖北華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夏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岸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丁某某訴被告夏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丁某某在本案審理中自愿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負擔。
審 判 員 夏 煜 人民陪審員 黎顯愛 人民陪審員 崔麗君
書記員: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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