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關(guān)春堂(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
趙某某
李某某
撫寧縣仁某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寧支公司
余飛(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關(guān)春堂,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
被告趙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撫寧縣仁某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寧支公司。
負責人張春喜,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余飛,湖北書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原告丁某某訴被告趙某某、李某某、撫寧縣仁某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寧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撫寧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并由審判員董勁松獨任審判,于2013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關(guān)春堂,被告人保財險撫寧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余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某、李某某、撫寧縣仁某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因事故車輛冀C×××××(冀C×××××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投有二份強制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人保財險撫寧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的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4000元,原告余下?lián)p失20250元,按交警部門確定的責任劃分由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比例,趙某某負主要責任,應承擔70%責任,即為14175元。因事故車輛冀C×××××(冀C×××××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投有二份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投有不計免賠),故被告人保財險撫寧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11935元(扣減車損鑒定費500元;車輛技術(shù)鑒定費1200元;支付陳志敏尸檢費1500元)。被告趙某某承擔鑒定費2240元,被告李某某、撫寧縣仁某運輸有限公司為冀C×××××(冀C×××××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的登記車主,應對被告趙某某的賠償負連帶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寧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丁某某4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丁某某11935元。
二、被告趙某某賠償原告丁某某鑒定費2240元,被告李某某、撫寧縣仁某運輸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0元,由被告趙某某、李某某、撫寧縣仁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5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因事故車輛冀C×××××(冀C×××××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投有二份強制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人保財險撫寧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的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4000元,原告余下?lián)p失20250元,按交警部門確定的責任劃分由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比例,趙某某負主要責任,應承擔70%責任,即為14175元。因事故車輛冀C×××××(冀C×××××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投有二份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投有不計免賠),故被告人保財險撫寧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11935元(扣減車損鑒定費500元;車輛技術(shù)鑒定費1200元;支付陳志敏尸檢費1500元)。被告趙某某承擔鑒定費2240元,被告李某某、撫寧縣仁某運輸有限公司為冀C×××××(冀C×××××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的登記車主,應對被告趙某某的賠償負連帶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寧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丁某某4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丁某某11935元。
二、被告趙某某賠償原告丁某某鑒定費2240元,被告李某某、撫寧縣仁某運輸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0元,由被告趙某某、李某某、撫寧縣仁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董勁松
書記員:饒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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