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彬,女,漢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住棗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軍,四川廣府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棗陽市北城街道辦事處東園社區(qū)居委會,住棗陽市北城辦事處東園社區(qū)。法定代表人:丁華陽,系居委會主任。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卜彥,湖北金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丁彬與被告棗陽市北城街道辦事處東園社區(qū)居委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丁彬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丁彬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丁彬撤訴。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計1650元,由丁彬負擔。
審判員 田 明
書記員:張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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