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彥卓,黑龍江宜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長城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龍鳳路8號。
法定代表人時寶輝,職務:總經理。
被告哈爾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原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新陽路61號。
法定代表人李紀元,職務:局長。
本院受理原告丁某某與被告哈爾濱長城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哈爾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哈爾濱長城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辯期內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該公司于2012年初遷至哈爾濱市道外區(qū)龍鳳路8號營業(yè)至今,被告住所地在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本案應當由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經審查,被告哈爾濱長城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確已遷至哈爾濱市道外區(qū)龍鳳路8號,且本院送達相關訴訟材料亦是送達至該地址,被告哈爾濱長城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哈爾濱市道外區(qū)龍鳳路8號。
本院認為,被告哈爾濱長城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被告哈爾濱長城建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戰(zhàn) 爽 人民陪審員 龐 浩 人民陪審員 于 群
書記員:楊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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