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學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麻城市人,務(wù)工,住麻城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金玉瑩,湖北從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尹高洪,湖北從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麻城市人,務(wù)工,住麻城市。
原告丁學文訴被告蔡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丁學文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書面申請撤訴。
本院審查認為,原告丁學文自愿撤回對被告蔡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起訴,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丁學文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學文負擔。
審判員 李華武
書記員:李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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