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張福印(河北正昊律師事務所)
崔某
崔強(河北厚天律師事務所)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福印,河北正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崔強,河北厚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丁某某與被告崔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天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福印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原告委托被告辦理土地出讓事宜后,被告雖將該宗土地使用證交付給原告,但未按照協(xié)議書的約定,協(xié)助原告辦理土地證變更手續(xù)。涉案的國有土地證雖標明使用者為被告,但原告與被告的協(xié)議書中寫明該宗土地的使用權人為原告,且被告在庭審中對此并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 ?第一款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位于香河縣蔣辛屯鎮(zhèn)四百戶村西,面積為10209.2平方米的一宗國有土地【證號為香國用(2000)字第120號】的土地使用權人為原告丁某某。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原告委托被告辦理土地出讓事宜后,被告雖將該宗土地使用證交付給原告,但未按照協(xié)議書的約定,協(xié)助原告辦理土地證變更手續(xù)。涉案的國有土地證雖標明使用者為被告,但原告與被告的協(xié)議書中寫明該宗土地的使用權人為原告,且被告在庭審中對此并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 ?第一款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位于香河縣蔣辛屯鎮(zhèn)四百戶村西,面積為10209.2平方米的一宗國有土地【證號為香國用(2000)字第120號】的土地使用權人為原告丁某某。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徐天峰
書記員: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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