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丁元啓。
擔保人陳志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陽新縣。
委托代理人葉楨、葉宇昆,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王某某。
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鄂0203財保15號財產保全的裁定,現(xiàn)因被申請人王某某以其本人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醫(yī)院街168-14號房產向法院提供擔保,請求解除對其鄂b×××××號車輛的查封。本院認為,被申請人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解除財產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申請人王某某的車牌牌號為鄂b×××××的車輛的查封。
二、查封被申請人王某某提供擔保的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醫(yī)院街168-14號的房屋;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劉永紅
書記員: 萬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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